维权自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自律  
建筑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亟待立法规范
点击数:【615】 编辑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3-11-20】

年复一年牵动着政府部门神经和社会舆论关注的建筑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为什么年复一年得不到解决?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的立法保障建筑市场最底层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建设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建议国家尽快制订关于工程造价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务工人员讨薪何其难
我国建筑务工人员的队伍庞大,农民工是其中的一部分。据201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建筑业占17.7%,约4474万农民工从事建筑业务工。建筑务工人员被欠薪,源于建设领域的拖欠工程款。自2004年至2006年国务院启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来,尽管国务院三令五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意见,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早在2004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启动了声势浩大连续三年的全国范围的清理拖欠工程款。之后,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3年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共30条意见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从源头解决的意见。
为配合国务院的清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下发《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200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2012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下发《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但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农民工为讨薪不得已爬塔吊成为一类影响恶劣的极端事件。2013年1月23日,40岁的农民工陈宏兵为讨要万余元工资,爬上青岛市黄岛区一建筑工地80米高的塔吊。无论民警怎么劝说,陈宏兵执意要看到钱才肯下来。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僵持,陈宏兵直到看到民警举着12000元现金在手中挥舞,已经在80米的高空冻了两个小时的陈宏兵,才从塔吊上下来。民警了解到,陈宏兵的包工头付涛称确实拖欠陈宏兵11990元工钱,但因为劳务公司的还欠他几十万,他也没钱给陈宏兵。经现场多方协调,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了工头拖欠的工钱。之前,2009年9月,来自四川巴中市的130多名农民工,因无施工企业资质分包工程,在讨薪的过程中遭到违法分包方的驱赶,两名讨薪的代表谭勇和张刚,爬上工地40米高的塔吊顶端一住就是71天。2012年12月4日,山东省济阳县人民医院南边的一处建筑工地上,一名马姓男子爬上20多米高的塔吊,以自杀相威胁索要3万元拖欠的工资。
更有甚者,讨薪人无路可走竟以自焚方式与欠薪人同归于尽。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53岁的河南务工人员高玉山在被害人黄某所承包的工地打工,因黄某拖欠其工资多次追讨未果,高玉山遂萌生了与黄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10年3月3日,双方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一工地宿舍内再次因工资支付产生纠纷,高玉山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并抱住被害人黄某将汽油点燃,企图与黄某同归于尽。经法医鉴定,包工头黄某全身80%烧伤,高玉山也全身60%烧伤,双方都烧成重伤。
长期困挠我国建筑业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建立我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解决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根本出路
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找原因,是因为有些发包人拖欠了承包人的工程款,被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相应拖欠了工程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劳务费,工程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又相应拖欠了务工人员的工资。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中并无关于工程造价及其工人工资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是在行政规章中有相应的规定。按行政规章的规定,务工人员的工资应包含在工程成本中。建设部于2001年10月25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建设部的107号令第5条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因此,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本应包括在工程成本中。
从源头上解决建筑务工人员工资拖欠的关键是解决工程款拖欠,而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出路是建立我国的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制度。国际工程承包少有工程款拖欠、更少见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主要措施,在于国际通用的菲迪克合同文本的工程款支付,设定有工程款的银行支付担保的合同制度。目前住建部和国家工商局正在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引入国际惯例,新版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第2.6规定“付款能力证明及支付担保“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及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3.6款“履约担保”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持续有效,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及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释放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这两项规定设定了我国承发包双方关于价款和工期、质量的互为担保制度。该文本的全面施行,将有利于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制度设计层面,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拖欠的老大难问题。
建筑务工人员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务工
据了解,目前建筑市场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主要发生在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所雇用的务工人员中。前述爬塔吊、自焚等极端事件也都发生在包工头和实施工人之间,因此,建筑务工人员是否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务工是问题的关键。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基本都实施了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因此,广大建筑务工人员在寻求务工时应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犏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同样,媒体宣传和管理部门不依法区别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区别分类的不同企业的性质,把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通称为“农民工”是一种法律上的误区。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部据此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按该办法的规定,建筑业企业的务工人员,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工程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员工。对于发生在建筑市场的挂靠等造成的借用资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可认定承发包合同无效。司法解释涉及到这部分“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及其所雇用的务工人员,后来被俗称农民工。据了解,目前建筑市场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主要发生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所雇用的务工人员中。
此外,上述不区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务工人员统称为农民工,在法律上是一种误解,这会导致以讹传讹,混淆视听。发生在2008年1月16日南京溧水“碧水云天”项目的砍手事件,事实是工程分包企业上海一家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企业苏州的一家劳务公司之间,因劳务工资矛盾引起的工地械斗事件,这两个企业都具有相应的资质,有关人员都是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务工的员工,并不存在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即所谓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然而当时的有关媒体不加区别便报道“农民工因催讨工资而被砍手”,从而造成了混淆视听的不实报道,并引起政府部门的不当处理。因此,准确区分建筑业的务工人员和农民工,是一个需要廓清概念的实践问题,也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联系电话:0915-3331665 单位传真:0915-3331665 单位邮箱:jianzuxiehui@163.com公司网址:www.akjzxh.com 单位地址:安康市高新区秦岭大道6号长兴集团11层
备案编号:陕ICP备09009974 版权所有:安康市建筑业协会 网站维护:安康市建筑协会秘书处
建议分辨率1024*768以上分辨率及IE6以上版本浏览器下浏览    备案编号:陕ICP备09009974